Page 115 - 社長當選人訓練會(投影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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扶輪社推薦受獎學生之原則
各扶輪社每一年度11月底,推薦期限前,個別捐款金額達:
(1) 新台幣20萬元者,可以扶輪社之名為冠名獎學金,如某某扶輪社獎學金優先推薦
「博士班」研究生一名。
(2) 新台幣15萬元者,可以扶輪社之名為冠名獎學金,如某某扶輪社獎學金優先 推薦
「碩士班」研究生一名。
(3) 推薦社捐款達八成以上時,得受理其優先推薦,承諾差額於當年度結束前捐足者視
同優先推薦。
(4) 各地區總監得統籌全地區捐款金額,按八成範圍內 (※如有冠名獎學金應予扣除)
評選該地區受獎學生。
(5) 各地區總監在競爭性評選中,如遇有歷年捐獻較熱心之扶輪社推薦獎學生,而條件
相同時應予優先考慮。捐款不足之社推薦優秀清寒學生,敬請鼓勵社友踴躍捐獻,
或協調其他扶輪社推薦∘